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宣城市纪委、监委机关2018年面向全市公开遴选4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岗位及人数
从事审查调查工作的公务员3名、巡察工作的公务员1名。
二、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宣城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含广德县)纪委、监委机关和巡察机构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副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副科级公务员遴选后保留公务员原职务职级)。
(二)职位资格条件
1. 审查调查工作的公务员职位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有大局观念,具有较强的审查调查工作能力。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类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2年5月21日以后出生)。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转隶干部中入员额的检察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4)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5)具有两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巡察工作的公务员职位条件
(1)政治素质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有大局观念,具有较强的巡察工作和文字综合能力。
(2)目前在县市区巡察机构在编在岗公务员。参加过省委巡视或市委巡察工作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类专业或财务管理专业,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2年5月21日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到37周岁(1980年5月21日以后出生)。
(4)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5)具有两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